玉井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109.08.28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年 8 月 1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72240 號函辦理,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4 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貳、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此辦法。
參、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攜帶行動載具申請程序:
一、每學期開學兩週內得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學生填寫「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申請表」。(轉學生於入班兩週內申請。)
二、家長了解此辦法並簽章後,送班級導師及學務處簽章審查。
伍、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經師長同意使用外,進入校園後應以關機為原則,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二、必要聯繫時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必要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及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若班級有另行規定,在不違反本辦法前提下,可依班級導師規定實施之。
陸、違反規範必要管理措施:
一、未遵守規範使用行動載具者,得由師長暫時保管,請監護人領回。
二、若屢勸不聽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 6條記警告乙支。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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