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學生因家庭戶籍遷移,並有居住事實者,得辦理轉學。
二、次依同要點第 8 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經社政機關、司法機關或本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安置之保護個案。
(二)戶籍所屬學區內之總量管制類型學校,因學生人數額滿協助轉入他校之學生。
(三)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申請轉入其現職服務學校就讀。
(四)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申請轉入該工作地所屬學區非總量管制學校就讀,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五)非總量管制學校因學區劃分或特殊教育安置致兄弟姊妹就讀不同學校者,得申請轉入同一學校就讀。
三、發布之本市 113 學年度國中小學校入學類型一覽表之適用時間為 113 學年度(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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